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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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空調工程服務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75號原告德盛冷凍空調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昌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空調工程服務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3,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4,16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3,6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