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48號聲請人 鄭仲傑 相對人港動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格港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9年4月8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記錄(案號:0834H0245)調解結果所載:「有關勞方鄭仲傑請求事項,勞資雙方同意以新臺幣2萬9153元和解,資方分兩期給付前開和解金額,給付方式為:第一期新臺幣(下同)1萬9153元資方於109年5月1日前匯入勞方薪資帳戶,第二期1萬元於109年6月1日前匯入勞方薪資帳戶,如有一期未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資方同時並將給付收據…」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之調解人,於民國109年4月8日調解成立,兩造就調解結果所載「有關勞方鄭仲傑請求事項,勞資雙方同意以新臺幣2萬9153元和解,資方分兩期給付前開和解金額,給付方式為:第一期新臺幣(下同)1萬9153元資方於109年5月1日前匯入勞方薪資帳戶,第二期1萬元於109年6月1日前匯入勞方薪資帳戶,如有一期未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資方同時並將給付收據…」之內容達成合意,詎相對人並未履行前開調解結果之給付內容,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該調解結果所示之給付金額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9年4月8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積欠薪資之勞資爭議,前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之調解人進行勞資爭議調解成立,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9年4月8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所示之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書記官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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