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1號原告 鄭介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于安間 請求返還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1萬5,8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萬1,4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