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2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仁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仁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確因竊盜等案件而遭判刑確定在案,惟其業於民國108年12月6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憑參,而受刑人既已死亡,則刑之執行程序對象業已失其存在,已無裁定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故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涵妮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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