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914號原告丙○○原告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喜 律師被告甲○○被告丁○○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嘉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月10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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