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91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1914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35,4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書記官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