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375號原告乙○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九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027,4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與提高徵收後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0,5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9,59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添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