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367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蔡信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甲○○、乙○○、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四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18,84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6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書記官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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