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2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2234號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乙○○上列被告等因為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63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甲○○、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甲○○(互為告訴人及被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撤回告訴,有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林金灶法官陳姵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劉文永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