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施凱騰
梁懷德
被 告 單少剛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34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下午5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第2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念祖
書記官 詹書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叁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
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
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85條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
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詹書瑋
法官林念祖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同時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500元。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1審
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故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