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南小字第39號
原 告 鄉詩河畔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朱珍鳳
訴訟代理人 方惠樂
被 告 陳冠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一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係原告鄉詩河畔公寓大廈之住戶,積欠民國
99年4月起至101年8月止之管理費,依計算所得,被告每月
應繳納之管理費為新台幣(下同)1,300元,29期合計37,70
0元未據繳納,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請求
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積欠之管理費37,700元及遲延利息等語
,並提出住戶規約、大樓組織報備證明、被告所有之建物謄
本、催繳通知單等為憑。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住戶規約、大樓組織報備證明、被
告所有之建物謄本、催繳通知單等為憑。被告對於原告主張
之事實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
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積欠之管
理費37,700元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