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8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智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智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智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0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再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智賢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81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73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罪刑,另經本院以10
1年度聲字第124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㈡因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少侵訴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少侵上訴字第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再與㈠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少聲字第3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6年2月確定。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3年度簡字第49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揭全部罪刑接續執行,受刑人自103年10月14日起入監執行,並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092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宋泓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