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黃細搤)
(現在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施用毒品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伍月,褫奪公權伍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1年9月4日犯施用毒品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仁松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熊惠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肅清煙毒條例販賣運輸毒品│肅清煙毒條例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3年2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5年│││褫奪公權)│││├───────┼─────────────┼─────────────┤│所犯法條│煙毒第5條第1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犯罪日期│81.09.03│81.09.04│├───┬───┼─────────────┼─────────────┤│偵│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81│81││案├───┼─────────────┼─────────────┤│年│字│偵│偵││號├───┼─────────────┼─────────────┤│度│號│19297│19297│├───┼───┼─────────────┼─────────────┤││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最││年│82│82│││案├─┼─────────────┼─────────────┤│後││字│上訴│上訴│││號├─┼─────────────┼─────────────┤│事││號│2148│2148││├─┼─┼─────────────┼─────────────┤│實│判│年│82│82│││決├─┼─────────────┼─────────────┤│審│日│月│8│8│││期├─┼─────────────┼─────────────┤│││日│26│16│├───┼─┴─┼─────────────┼─────────────┤││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年│82│82││確│案├─┼─────────────┼─────────────┤│││字│上訴│上訴││定│號├─┼─────────────┼─────────────┤│││號│2148│2148││日├─┼─┼─────────────┼─────────────┤││確│年│82│82││期│定├─┼─────────────┼─────────────┤││日│月│8│8│││期├─┼─────────────┼─────────────┤│││日│26│26│├───┴─┴─┼─────────────┼─────────────┤│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不予減刑│徒刑1年7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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