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自由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妨害自由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妨害自由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謝宏宗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馬蕙梅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重利│私行拘禁│├───────┼─────────────┼─────────────┤│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九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44條│刑法第302條第1項│├───────┼─────────────┼─────────────┤│犯罪日期│94年6月│94年7月21日│├───┬───┼─────────────┼─────────────┤│偵│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4│94││案├───┼─────────────┼─────────────┤│年│字│偵│偵││號├───┼─────────────┼─────────────┤│度│號│16865│16865│├───┼───┼─────────────┼─────────────┤││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最││年│95│95│││案├─┼─────────────┼─────────────┤│後││字│上訴│上訴│││號├─┼─────────────┼─────────────┤│事││號│1305│1305││├─┼─┼─────────────┼─────────────┤│實│判│年│95│95│││決├─┼─────────────┼─────────────┤│審│日│月│9│9│││期├─┼─────────────┼─────────────┤│││日│7│7│├───┼─┴─┼─────────────┼─────────────┤││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年│95│95││確│案├─┼─────────────┼─────────────┤│││月│台上│台上││定│號├─┼─────────────┼─────────────┤│││日│6509│6509││日├─┼─┼─────────────┼─────────────┤││確│年│95│95││期│定├─┼─────────────┼─────────────┤││日│月│11│11│││期├─┼─────────────┼─────────────┤│││日│23│23│├───┴─┴─┼─────────────┼─────────────┤│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減為有期徒刑四月又十五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台幣九百│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元折算一日│台幣九百元折算一日│├───────┼─────────────┼─────────────┤│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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