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東監獄泰源分監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黃壽燕法官陳啟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彭筱瑗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常業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刑法第322條│││項││├───────┼─────────────┼─────────────┤│犯罪日期│88年6月26日│87年5月25日│├───┬───┼─────────────┼─────────────┤│偵│機關│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88│88││案├───┼─────────────┼─────────────┤│年│字│毒偵│偵││號├───┼─────────────┼─────────────┤│度│號│679│20232│├───┼───┼─────────────┼─────────────┤││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最││年│88│90│││案├─┼─────────────┼─────────────┤│後││字│易│上訴│││號├─┼─────────────┼─────────────┤│事││號│531│369││├─┼─┼─────────────┼─────────────┤│實│判│年│89│90│││決├─┼─────────────┼─────────────┤│審│日│月│2│6│││期├─┼─────────────┼─────────────┤│││日│16│29│├───┼─┴─┼─────────────┼─────────────┤││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年│88│90││確│案├─┼─────────────┼─────────────┤│││月│易│上訴││定│號├─┼─────────────┼─────────────┤│││日│531│369││日├─┼─┼─────────────┼─────────────┤││確│年│89│90││期│定├─┼─────────────┼─────────────┤││日│月│4│9│││期├─┼─────────────┼─────────────┤│││日│27│6│├───┴─┴─┼─────────────┼─────────────┤│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3月又15日│9月│├───────┼─────────────┼─────────────┤│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