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О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八年度聲沒字第一0二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貳點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遭扣押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二.七公克)為毒品,確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乃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玫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玉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