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172號債權人 鄭貴子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鴻福凱億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鴻福凱億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鴻福凱億有限公司之所在地在新北市○○區○○里○○路○○○號2樓之5,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二、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 余采燕 之住所設於戶政事務所,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依公示送達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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