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1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官奕佐上一人選任辯護人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被告 蔡家瑋
葉晉源 許文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於105年11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官奕佐之選任辯護人「孫安妮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官奕佐選任辯護人「孫安妮律師」之記載,顯係贅載,依前開說明,自應刪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黃右萱法官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書記官蕭家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