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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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七號
原告壬○○
庚○○乙○○戊○○丁○○辛○○丙○○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被告甲○○被告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癸○○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五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載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吳祚丞法官黃潔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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