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0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人之住所。
二、請提出相對人丁○○、丙○○、乙○○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案外人即相對人之父 戴醒芬 之繼承系統表。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