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因殺人未遂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號4樓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975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施添寶
法官紀文惠法官吳俊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俊源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