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易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程玄娟選任辯護人彭佳元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是否達成和解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前開宣判期日並予取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方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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