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字第5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簡字第5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審簡字第52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凱傑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58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10年度審易字第988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張凱傑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更正及補充如下:
㈠事實部分:
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3行所載「109年9月29日」補充為「109年9月29日上午9時40分許」。
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8行所載「姦夫淫婦」更正為「奸夫銀婦」。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張凱傑於本院民國110年7月28日準備程序時所為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㈠按現實世界之個人透過網際網路,使用暱稱、別名、帳號等
化身進入虛擬社群,以此名義展現自己,並與其他亦由現實世界之人所經營之網路化身進行競爭、合作等互動交往,而逐漸在社群成員間建立起人際網絡,構築屬於該化身在社群裡之人際關係及聲譽評價,此點與個人在現實世界中,亦係在不同場域扮演角色、展現自己,因此以各種形貌與不同場域之成員建立連結產生評價,二者並無不同(臺灣高等法院
105年上易字第1201號刑事判決參照)。如網路遊戲可以透過隨機選取聚集不同地區、互不相識之玩家共同參與遊戲,是所謂網路虛擬世界應非虛幻世界,實已係真實世界之延伸,極端延伸了個人在如此的新社會領域中扮演新角色之可能性,並在其中創設網路化身與他人之網路化身互動交往,而逐漸在其他社群成員心中建立專屬此網路化身的人際關係與聲譽,因而在此社群中享有一定的身分地位。本案告訴人 郭郼寧 參與網路遊戲「 天姬 物語」,並透過暱稱「薏仁」經營角色,與其他玩家競爭、合作,逐漸累積等級或經過相當期間而具持續性,足認該暱稱於此網路遊戲之特定社會領域中已建立專屬之人際關係與聲譽評價。是核被告張凱傑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因共同參與網路遊戲發生紛爭,不思循
理性方式解決,竟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及上述所載之方式公然侮辱告訴人,造成告訴人之人格、名譽或社會地位之負面影響,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雖有意願與告訴人和解,但因告訴人未到場,以致未能成立調解,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暨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已婚、目前無業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姿雯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元仕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調偵字第589號被告張凱傑男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凱傑與郭郼寧均為網路遊戲「天姬物語」之玩家,張凱傑(遊戲帳號:00000000)因不滿該網路遊戲角色暱稱「薏仁」之郭郼寧在該遊戲中攻擊其隊友,竟於民國109年9月29日在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住處上網登入上開遊戲,在不特定多數玩家均得共見聞之聊天室內,接續以遊戲角色暱稱「新腥」、「臭三八」留言「臭三八薏仁」、「薏仁你需要皮鞭、口球、蠟燭」、「仁仁都是臭三八」、「臭三八會講話」、「姦夫淫婦」、「腿開開接客」等內容,足以貶損遊戲角色暱稱為「薏仁」之郭郼寧之人格與評價。經郭郼寧報警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郭郼寧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張凱傑於警詢時及偵│被告張凱傑於前揭時地上網│││查中之供述│,在「天姬物語」遊戲聊天││││室留言上述內容之事實。│├──┼───────────┼────────────┤│二│告訴人郭郼寧於警詢時之│全部犯罪事實。│││指訴││├──┼───────────┼────────────┤│三│天姬物語聊天室擷圖、角│全部犯罪事實。│││色帳號00000000註冊登入││││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以被告張凱傑亦在上開遊戲聊天室留言「八婆」、「為了看你這八婆被狗幹」、「死胖子」辱罵告訴人郭郼寧,然對照該等留言之前後文義,尚難認定被告此等留言係針對告訴人之遊戲角色暱稱「薏仁」,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起訴部分行為應屬接續犯,為實質上之一罪,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檢察官陳姿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書記官羅友園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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