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聲抗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簡聲抗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聲抗字第19號抗告人 蕭如 如相對人 許佳玲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本院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聲字第4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企圖以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及聲請停止執行,拖延清償抗告人債務,原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金新臺幣(下同)13萬元後停止執行,該擔保金亦顯屬過低,無法彌補抗告人所受損害,原裁定顯有未當,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駁回相對人停止執行之聲請等語。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而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3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法院裁定命債務人供擔保後停止強制執行,其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原屬於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如已斟酌債權人因停止強制執行不當所應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即非當事人所可任意指摘(最高法院98年台抗字第16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抗告人以其持有相對人於附表編號1至13所示時間簽發如附
表編號1至13所示本票13紙,面額共計998,923元,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9年度司票字第9272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相對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0年度抗字第23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在案。嗣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月4日以時效消滅及票款業已清償為由,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經本院以110年度湖簡字第55號受理。
而抗告人於110年2月20日持上開本票確定裁定,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所有之財產,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執字第9877號受理後,命本院提存所將相對人得領取之提存物1,010,441元交予本院民事執行處,經本院提存所將上開提存物及其利息轉入本院民事執行處,尚未分配等情,業經相對人提出民事起訴狀節本、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為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民事及執行卷宗核閱無誤,堪認屬實。則相對人倘未聲請停止執行,其所有上開財產即有可能因繼續執行而受損害,縱使日後上開訴訟獲得勝訴判決,亦可能因執行完畢,而難以回復其損害,故原審依首揭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認相對人聲請停止執行,有其必要性,予以准許,於法並無不當。
㈡又抗告人聲請上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998,923元及利息,
其債權額計算至110年2月20日共計1,010,565元,此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卷宗核閱無誤。茲因相對人聲請停止執行,抗告人受償之時間必然延宕,是依前揭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抗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為訴訟事件未確定而停止執行期間,其本得利用上開金額而未能利用之法定遲延利息損失。本院審酌相對人所提起上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998,923元,係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第1、5款規定,民事簡易程序第一、二審之辦案期限各為10月、2年,扣除上開訴訟事件繫屬至相對人聲請停止執行,已進行之審判期間,推估本件停止執行之期間約為2年6月,則抗告人於此段期間可能所受損害額約為126,321元(計算式:1,010,565元×5%×30/12=126,321元,元以下4捨5入),再考量上開訴訟事件可能因其他原因而延滯,致抗告人未能受償之期間延長等一切情事,認原審綜合斟酌後依職權裁量認定相對人所應供擔保之金額為13萬元,應屬適當,依前揭最高法院98年台抗字第162號裁定意旨,自非抗告人所得任意指摘。因此,抗告人仍以前詞主張相對人蓄意拖延清償債務,原裁定之擔保金過低,無法彌補抗告人損害云云,自非可採。
四、從而,原裁定依相對人之聲請,准相對人供擔保後停止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並駁回相對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章榮
法官孫曉青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書記官詹欣樺附表:
┌──┬──────┬─────┬────┬─────┬────┐│編號│發票日│本票號碼│發票人│票面金額│到期日│││(民國)│││(新臺幣)│(民國)│├──┼──────┼─────┼────┼─────┼────┤│1│106年2月16日│CH0000000│許佳玲│10萬元│未記載│├──┼──────┼─────┼────┼─────┼────┤│2│106年2月16日│CH0000000│許佳玲│10萬元│未記載│├──┼──────┼─────┼────┼─────┼────┤│3│106年2月16日│CH0000000│許佳玲│10萬元│未記載│├──┼──────┼─────┼────┼─────┼────┤│4│106年2月16日│CH0000000│許佳玲│10萬元│未記載│├──┼──────┼─────┼────┼─────┼────┤│5│106年2月16日│CH0000000│許佳玲│10萬元│未記載│├──┼──────┼─────┼────┼─────┼────┤│6│106年2月16日│CH0000000│許佳玲│10萬元│未記載│├──┼──────┼─────┼────┼─────┼────┤│7│106年2月16日│CH0000000│許佳玲│10萬元│未記載│├──┼──────┼─────┼────┼─────┼────┤│8│106年2月16日│CH0000000│許佳玲│38,000元│未記載│├──┼──────┼─────┼────┼─────┼────┤│9│106年2月16日│CH0000000│許佳玲│31,823元│未記載│├──┼──────┼─────┼────┼─────┼────┤│10│106年2月16日│CH0000000│許佳玲│6,000元│未記載│├──┼──────┼─────┼────┼─────┼────┤│11│106年4月19日│CH0000000│許佳玲│23,100元│未記載│├──┼──────┼─────┼────┼─────┼────┤│12│107年9月17日│CH0000000│許佳玲│10萬元│未記載│├──┼──────┼─────┼────┼─────┼────┤│13│108年2月11日│CH0000000│許佳玲│10萬元│未記載│├──┼──────┴─────┴────┴─────┴────┤│合計│998,9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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