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3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大華律師
林建平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嫌毒品等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所涉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其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共同被告即證人丙○○、乙○○等人雖均經判決確定,惟仍有受外力影響而與他人勾串改變證詞之可能,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因認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及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等規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復於九十六年一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茲查前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自九十六年三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鍾淑慧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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