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1年度訴字第832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告 王達敏
潘秀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81年7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張秀絨 」之記載,應更正為「潘秀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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