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66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96年6月20日下午
2時,在本院第七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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