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89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96年6月19日宣示判決在案,惟查前開宣示判決日期為國定假日,爰依法延展宣示判決日期為民國96年6月20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