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33號上訴人 劉沛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零壹萬陸仟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壹仟肆佰玖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