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重更(一)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騰雄 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鴻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鄭水銓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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