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07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陳麗真律師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 林啟瑩 律師
王鳳安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何啟熏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郭惠玲法官楊台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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