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871號債權人 歐政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育琪 、 古峻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金額,倘有誤,請具狀更正,倘無誤,應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租金是否重覆計算)。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