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868號債權人 李漢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蔣麗琴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蔣麗琴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依狀附三張支票所示發票人為天鯨食品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