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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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92號原告 張振成 上列原告張振成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及法定代理人、住居所、送達處所。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