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家他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費用之徵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他字第4號聲請人 葉蘅慧 相對人 林家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經准予訴訟救助,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陸佰伍拾參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事件,第一審裁判費23,
473元,原告已預納18,820元,餘4,653元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家救字第5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嗣經本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15號民事判決,訴訟費用23,473元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並經確定在案,則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4,653元,爰依職權確定應向相對人徵收如主文所示之訴訟費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