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6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信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范添棟 、 簡妙娟 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柒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參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