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家陸許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家陸許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陸許字第7號聲請人 林宏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大陸地區「離婚判決書」之:㈠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之
「公證書」;㈡上㈠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
本件大陸地區離婚判決「生效證明書」之:㈠經大陸地區公證
處公證之「公證書」;㈡上㈠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美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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