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國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國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國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桃園縣龜山鄉公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上訴後追加其訴之聲明中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金額,惟就其於二審所為此訴之追加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追加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155元(計算式:醫藥費追加請求56,421元+慰撫金追加請求246,734元=303,155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二審之裁判費4,290元(計算式如附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高明德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書記官顏伯儒附表:
1.對原審敗訴部分上訴之金額155,327元+追加之訴請求之金額303,155元=458,482元。二審應徵裁判費為7,440元。
2.7,440元-上訴人已繳之二審裁判費3,150元=4,2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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