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6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26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采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貳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伍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違約金逾約定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部分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