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0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8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犯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5337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藥品,既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5337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份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茲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藥品均係被告所有以供違反本件藥事法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甲○○於偵訊中供述甚明(見偵卷第28頁),核與行政院衛生署96年12月5日衛署食字第0960409099號函附檢體判定結果說明表記載相符,則本件聲請人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其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就前揭供被告犯罪所用如附表所示之藥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綺珍附表:
┌───┬──────────────┬─────────┐│項次│藥品名稱│數量│├───┼──────────────┼─────────┤│1│PROCOSAⅡ│52瓶│├───┼──────────────┼─────────┤│2│COQUINONE30│15瓶│├───┼──────────────┼─────────┤│3│GINKGO-PS│30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