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28號原告 吳振國 被告 吳羽睿 即 吳煜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72,421元【計算式:苗栗縣○○鄉○○○段○○○○號土地面積4,908.73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50元=4,172,4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