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66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騏凱 指定辯護人 陳廷瑋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民國
103年4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曾騏凱已於民國103年4月15日收受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166號第一審判決,嗣上訴人於103年4月24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實難甘服,謹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至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檢卷送上訴。如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依法即應以判決駁回之,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李音儀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鈺翰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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