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豐明選任辯護人陳慧博選任辯護人 郭季榮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肆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殺人罪嫌重大,且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十二月六日、九十年二月六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劉建利法官施柏宏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秋珍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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