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九三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林誠桂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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