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陳威龍法官施柏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秋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