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毒抗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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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毒抗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毒抗字第一五五號
抗告人即被告甲○○右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裁定(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三0五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七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所提出之抗告狀並未敘述抗告理由,經本院依法裁定限期命補正而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其抗告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沈宜生法官楊炳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