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苗簡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苗簡字第二四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設於桃園縣平鎮市○○里○○鄰○○街十四之一號,有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邱光吾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