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49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達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年度偵字第876、19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九日一百零二年度易字第四九零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就被告林志達被訴共同詐欺 陳鎮東 部分,應予撤銷,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志達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9日以102年度易字第490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就被告被訴共同詐欺陳鎮東之部分,因本院認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情形,應改行通常訴訟程序,是原裁定此部分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簡佩珺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書記官黃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