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612號聲請人永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偉辰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人正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為何(本票所示為永烽有限公司)。
二、聲請狀底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用印。
三、釋明訴訟標的為何(本票金額為新台幣59,760元)。
四、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五、釋明年息請求18.16%之依據。
六、相對人廖偉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