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靜紋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偵字第78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靜紋自民國壹佰零貳年玖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2月21日執行羈押,並各於102年5月21日、同年7月21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2年9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李謀榮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書記官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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